为进一步规范龙井市不文明养犬行为,强化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结合工作实际,龙井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旨在整治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遛犬不牵牵引绳、粪便不及时清理等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文明养犬问题。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户外散养犬只;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携犬外出时要对犬只束犬绳(长度二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携犬出户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得放任犬只践踏公共绿地、草地花圃。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等除外)。
(六)进入楼道、电梯等拥挤场所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近身约束犬只。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携犬出户未使用犬绳(链)牵领、未佩戴嘴套,或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延边州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凡在公共区域发现未圈(拴)养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视为流浪(无主)犬只,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捕捉处理,养犬人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支付相关费用,七个工作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将视为无主犬只予以处置,造成一切后果由养犬人自负。
(四)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饲养烈性犬或者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两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详见《延边州禁养犬种目录》《大型犬只禁养标准》。
《延边州禁养犬种目录》确定的犬只以及经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它犬种属于禁止饲养犬只。